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指南
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2013年第10号附件1),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备案程序要求资料里应含有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我所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指定的检验机构之一。
二、适用范围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三、送检要求
(一)资料要求
(1)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请提供被委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
(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申请表》一式两份
要求:①打开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官网首页,点击左侧的业务办理登录进去(新客户则需先注册,电话告知我所并通过后才能填写申请表),选择相应的业务办理类型,按要求将信息录入申请表(详情参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申请表填写模板) ,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并打印一式两份;②所有信息均需填写,“外文名称”等相关信息如无填写“无”或“/”;③产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一经确认不予更改;④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无需盖章;⑤申请表相关信息应与上传SFDA备案系统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3)产品配方
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一份;②配方信息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多剂型产品应将各剂的配方分别列出;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181号);其中成分的含量、百分比不方便提供可填写 “/”,但是限用物质如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需明确列出INCI名、含量、百分比和使用目的,具体要求参见《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总则表3-7;(详情参照外网配方模板)③配方需加盖公章(每页),所盖公章与上传SFDA备案系统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4)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使用说明书需加盖公章(每页盖章),所盖公章与上传SFDA备案系统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5)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外网下载)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6)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必要时)
要求:A4纸张,一式一份。
(二)样品要求
一次性提供原装销售包装的卫生安全性及其他特殊检验项目所需足量、包装完整、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 包装上上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类别、申请企业名称、样品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期使用日期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四、检验项目、周期、所需样品数量及检验收费:详细可参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受理参照表(含价格)(见外网)。
采用协议收费方式,申请人持签订的协议书到我所财务科缴款(其它缴款方式详细见协议或我所网站),当场取回发票和缴款凭证,我所业务科收到申请人交回的缴款凭证和我所财务科的到账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检验。
五、其他有关事项
申请复验的客户应在请于我所登记发放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验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复验权利,只受理原检验机构为我所的复验申请。具体复验流程详细另见复验须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复验申请不予受理:①微生物指标超标的;②留样在正常存储过程中感观性状发生改变的或者不够检验需用量的;③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④不按规定交纳复验费用的
受理部门: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业务受理处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2:00-17:30
电话:020-81092740,81887683
传真:020-81885501
地址:广州市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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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20-81865300(质保科),81853847(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