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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督导检查新冠病毒疫苗保质量保供应工作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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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药监局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督导检查组,分赴北京、天津、辽宁、吉林、安徽、湖北、四川、甘肃等承担新冠病毒疫苗生产供应任务的省(市)开展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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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导检查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病毒疫苗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既对疫苗研制、生产、批签发、流通、使用等各环节进行检查,确保新冠病毒疫苗各环节、全链条的质量安全;同时也对保供应进行督导,支持帮助企业尽快投产达产,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

       督导检查组先后检查了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新冠病毒疫苗生产企业、配送单位以及承担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卫生院(站、所)等。每到一个地方,督导检查组都认真检查各单位工作记录、相关工作流程等,询问工作开展情况,答疑解惑,并现场反馈督导检查意见,提出明确要求和改进建议。

       督导检查组指出,新冠病毒疫苗是战胜疫情的重要武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无论是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还是疫苗生产企业、配送单位和接种单位,都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扎实做好相关工作。一要狠抓研制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疫苗质量安全,同时加速推进产品研发申报、增线扩产等工作,为抗疫做好保障。二要加快批签发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疫苗批签发质量和效率。三要严格流通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储运过程质量管理。四要持续加大属地监管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好驻厂检查员作用,加大巡查督查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做好备案管理。五要完善研发生产、质量检验、储存运输、试验留样等各环节管理,严防产品非法流出。六要做好全过程信息化追溯,确保新冠病毒疫苗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七要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置工作。八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新冠病毒疫苗监管工作的监督,切实凝聚保障疫苗安全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