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药检业〔2020〕10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我所自2020年4月28日起,启用“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测专用章”,原“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专用章”、“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专用章”、“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检验报告专用章”、“广东省药品检验所食品检验报告专用章”同时废止。
附件:新印章、废止印章式样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