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客户,提高效率,从2008年3月31日起,凡由我所负责抽样的进口药品,在其在《药品进口通关单》(绿色)上加盖的证明已抽样公章,由原有“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更改为“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业务专用章”。
特此通知。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200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