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报验单位补充微生物及无菌验证资料的通知
粤药检业〔2010〕1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口药品检验中的微生物限度及无菌项目应按照《中国药典》2010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现仍有部分报验单位未提供其报验药品按《中国药典》2010版(或《中国药典》2005版)方法检测的微生物限度及无菌项目验证资料。本所拟定于
联系人:包智英,张莉
联系电话:020-81887683
地址:广州市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邮编:510180
二O一O年
粤药检业〔2010〕1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口药品检验中的微生物限度及无菌项目应按照《中国药典》2010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现仍有部分报验单位未提供其报验药品按《中国药典》2010版(或《中国药典》2005版)方法检测的微生物限度及无菌项目验证资料。本所拟定于
联系人:包智英,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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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邮编:510180
二O一O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