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拟采购一批疫情防控设备,现公示如下: 一、 设备清单 详见附表。 二、 供应商要求 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必须满足我所采购设备所列品牌及规格型号,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供应商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取得合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项目公示期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截止。相关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如对该项目有异议的,可自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请符合要求的合格供应商在2020年2月29日前将投标文件材料及报价快递至:广州市黄埔区神舟路766号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财务科唐老师收。 联系人:陈旻、廖建华 联系电话:81079069、81847931 设备科、财务科 2020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