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住房出租公示
我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甜水巷47号2套住房,分别是101A(19.95平方米)和201(35.33平方米),因历史遗留问题一直对外租住。根据相关规定,现进行出租公示。
一、101A房租户李某,系原业主房产的承租住户,在我所与业主确定改建甜水巷47号房屋时,李某等6位承租住户与业主签订了拆迁临住和房屋改建后回迁协议。由于房屋改建后,业主没有按协议履行义务,李某等在改建房屋尚未竣工便抢住,主客双方发生纠纷,6位承租住户遂起诉业主与我所。经越秀区法院于1983年9月30日作出判决后,各起诉人对居住面积无异议,但房租等不予同意,遂再上诉至市中院,1984年5月18日市中院作出民事调解(见(83)穗法民复字第711号),双方无异议并执行至今。法院裁定由我所安置租住在此,一直租住至今。
二、201房租户马某,系原业主的亲戚,其情况与101A住房李燕珍相同,一直租住至今。
现将以上出租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向省药检所后勤保障科反映。
公示时间:2021年 5月17日— 5月21日止(共5日)。
联系人:季成明
联系电话:020-81853843(内线2088)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