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批签发申请人: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批签发机构专用章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3〕80号)及《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所自2023年10月10日起,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批签发机构专用章(粤)”印章,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签发专用章(粤)”印章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