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已公布停止使用化学药品地标品种有关问题说明的函
食药监安函[200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我局公布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是属于按地方药品标准生产而经过再评价和整顿后未能升入国家标准的品种,凡按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和局颁标准)生产的药品不在此之列。
二、由于历史原因个别中西药复方制剂中有的按中药审批,有的按化学药审批,有的属于同名异方、同方异名,有的虽成份和品名相同,但处方量或规格不同,因此,这部分品种易与按国家标准生产的品种混淆,有关品种的说明见下表。
品种名称 |
有关说明 |
复方黄连素片 |
停止使用化学药品地方标准品种。不包括已按药典或部颁标准执行的中药品种。 |
安络痛片 |
停止使用化学药品地方标准品种。不包括已按部颁标准执行的中药品种。 |
痢特敏颗粒剂 |
停止使用化学药品地方标准品种。不包括已按国家标准执行的中药品种。 |
防治感冒片等含非那西丁的复方制剂 |
停止使用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中含非那西丁的复方制剂。含此成份的国家标准品种待另行按规定处理。 |
感冒敏胶囊等含盐酸吗啉胍的复方制剂 |
停止使用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中含盐酸吗啉胍的复方制剂。含此成份的国家标准品种待另行按规定处理。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