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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三唑仑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时间:20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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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食药监安〔200525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三唑仑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请及时转发到辖区内(包括中央直属、省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有关使用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做好三唑仑制剂的销售准备工作。从31日起,医疗机构必须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购买三唑仑制剂。
  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库存的三唑仑制剂的管理,严格按照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及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三、从31日起,全省不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停止销售三唑仑。各市局要及时督促尚有库存的单位在31日前按规定渠道销售并进行清理库存、登记造册,31 日后要根据登记造册情况跟踪三唑仑的处理去向。对确实无法按原渠道退回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其库存的三唑仑,在有效期内由各市局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失效的要登记备案后由当地市局监督销毁。
  四、各市局必须在415前,书面上报本辖区内三唑仑的处理情况,并按附表填报。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管,防止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附件:库存三唑仑处理情况汇总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将三唑仑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唑仑为镇静安眠药,为更好地保证三唑仑的合法医疗、科研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现对三唑仑的管理进行如下调整:

  一、将三唑仑由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制剂。

  二、三唑仑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三唑仑原料药及其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生产。

  三、三唑仑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下达,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计划组织生产。

  四、按照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三唑仑制剂统一纳入麻醉药品经营渠道经营。三唑仑制剂生产企业应当将三唑仑制剂销售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一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由一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有关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三唑仑制剂。
  三唑仑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年度计划将三唑仑原料药销售给制剂生产企业或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出口企业。

  五、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停止销售三唑仑,将三唑仑库存情况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库存的三唑仑应当按原购进渠道退回生产企业,确实无法退回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麻醉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

  本通知自200531日起施行。

  以上通知,请转发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并监督其遵照执行。


  附件:三唑仑原料药及其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