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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关于调查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有关情况的函

信息来源:0 时间:20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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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办〔200515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关于调查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有关情况的函》(中保办发〔2004116号)转发你们,请你们及时通知辖区内中成药生产企业,由企业按要求如实填写调查表,并于200526日前填好表格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处,以便审查并汇总上报国家。


      
○○五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调查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有关情况的函  
中保办发[2004]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推动中药产品结构调整,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中药行业集约化经济模式的形成和民族医药工业的科技进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中药企业界的广泛支持和拥护。一些中药生产企业利用中药品种保护的良好机遇,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中药保护品种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配合《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做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请你局及时组织辖区内有关中药保护品种生产企业按要求详细填写《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情况年度调查表》,并按附件表3的要求进行汇总,于2005215前报送我会。

 

附件: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情况调查表1(企业填写)表2(企业填写)表3填写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填写)压缩文件包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2004年12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