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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加强苯甲醇注射液的管理

信息来源:0 时间:20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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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苯甲醇注射剂不良反应的监测,为保证临床用药安全,2005610,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关于加强苯甲醇注射液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凡处方中含有苯甲醇的注射液,其说明书应当明确标注本品含苯甲醇,禁止用于儿童肌肉注射;凡使用苯甲醇作为溶媒的注射剂,其说明书必须明确标注本品使用苯甲醇作为溶媒,禁止用于儿童肌肉注射。苯甲醇注射液说明书中不良反应项应增加反复肌肉注射本品可引起臀肌挛缩症;禁忌项应增加肌肉注射禁用于学龄前儿童;注意事项应增加本品不作青霉素的溶剂应用
  《通知》要求涉及上述事项的药品生产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日内按照药品补充申请的要求修订说明书。自补充申请批准之日起出厂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包装标签涉及上述事项的应当一并进行修改。
  《通知》同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到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和部门,并尽快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予以更换。由于未及时更换说明书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药品生产企业负责。(2005.06.1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