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委托检验指南
一、概述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我所作为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里的检验机构之一,承担进口化妆品及国产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也可接受企业委托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等标准开展化妆品卫生安全(如微生物、铅、汞、砷、镉,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眼刺激性试验等)的检验。
二、送检要求
(一)资料要求:以下资料均应加盖委托方公章方有效
1.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请提供被委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产品需提供国内代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化妆品检验委托书一式两份(进首页业务办理系统打印,加盖公章);在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官网首页,点击左侧的业务办理登录进去(新客户则需先注册业务客户,电话告知我所并通过后才能填写表格),选择相应的业务办理类型,按要求将信息录入委托书(详情参照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检验委托书填写模板) (请到首页>下载专区>化妆品http://gdidc.gd.gov.cn/gdidc/download/makeup/index.html自行下载),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并打印加盖公章;
3.产品配方一式一份(单成份化妆品原料可不提供,另提供原料进货凭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配方表式样:
一、配方表
二、配方表附件式样
填报说明:配方表中成分含量、实际成分含量的有效数字位数原则上不少于一位有效数字不超过五位有效数字。
4.产品中文说明书一式一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成份化妆品原料可不提供,另提供原料进购单);属于进口产品应提供说明书外文原版和中文译文,及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产品中文标签;
5. 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合作协议(药检所)一式两份,加盖报验单位公章。
(请到首页>下载专区>化妆品 http://gdidc.gd.gov.cn/gdidc/download/makeup/index.html自行下载)。
6.生产工艺、产品标准以及与送检样品同批号的出厂报告书(必要时)一式一份;
7.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材料纸质资料(必要时)一式一份;
8.其它有助于检验的资料。
(二)样品要求
样品应足量、包装完整、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进口产品要加贴中文标签;代包装样品的外包装上应包含“样品名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生产企业”等信息,送检样品标签等信息需与化妆品检验委托书信息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三、检验项目、周期、所需样品数量及检验收费
详细可参见附表《化妆品委托检验项目、检验收费、检验周期及样品数量受理参照表》(请到首页>下载专区>化妆品http://gdidc.gd.gov.cn/gdidc/download/makeup/index.html自行下载)。
采用协议收费方式,申请人按照签订的协议书及我所开出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进行缴纳相关费用。缴纳方式及电子票据领取事项详见“缴款通知书转账须知”。经我所核实并确认已经缴款的两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检验。
受理部门: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业务受理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逢周五下午14:00~16:30整理资料,不对外办公)。
电 话:020- 81092740
邮 箱:ywjsglk@gdidc.org.cn
地 址:广州市黄埔区神舟路766号
检验查询:http://www.gdidc.g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