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委托检验指南
一、概述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我所作为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里的检验机构之一,承担进口化妆品及国产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也可接受企业委托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等标准开展化妆品卫生安全(如微生物、铅、汞、砷、镉,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眼刺激性试验等)的检验。
二、送检要求
(一)资料要求(以下资料均应加盖委托方公章方有效)
1.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请提供被委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产品需提供国内代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线上完成业务申请:(1)首次送检客户请登录我所公众网(网址:http://gdidc.gd.gov.cn)首页→政务服务→业务受理注册账号(需要注册法人账号、个人账号,法人账号需要授权给个人账号),登录个人账号申请:检验业务→检品受理→添加,双击添加的受理单,填写基本信息,上传送检资料附件。填写完成后提交,待审核通过后,下载委托单并打印。委托单(服务协议书)及其它送检资料逐一加盖送检单位公章(如一份完整资料页面较多的,首页页面盖章,其它盖骑缝章)。(2)非首次送检客户请用已注册账号和密码登录我所官网根据不同检验类别申请检验业务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3.产品配方一式一份
(1)配方表式样
(2)配方表附件式样
填报说明:配方表中成分含量、实际成分含量的有效数字位数原则上不少于一位有效数字不超过五位有效数字。
4.产品中文说明书一式一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成份化妆品原料可不提供,另提供原料进购单);属于进口产品应提供说明书外文原版和中文译文,及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产品中文标签。
5.生产工艺、产品标准以及与送检样品同批号的出厂报告书(必要时)一式一份。
6.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材料纸质资料(必要时)一式一份。
7.其它有助于检验的资料。
(二)样品要求
样品应足量、包装完整、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进口产品要加贴中文标签;代包装样品的外包装上应包含“样品名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生产企业”等信息,送检样品标签等信息需与化妆品检验协议书信息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三、检验收费
采用协议收费方式,委托方按照签订的协议书及我所开出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进行缴纳相关费用。缴纳方式及电子票据领取事项详见“缴款通知书转账须知”。经我所核实并确认已经缴款的两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检验。
四、报告书领取方式
委托方缴纳我所开具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费用后,由系统推送电子报告书,委托方自行下载。
五、其他
受理部门: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业务受理处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13:00-16:30(逢周五13:00~16:30整理资料,不对外办公)。
电 话:020-81092740
传 真:020-81885501
地 址:广州市黄埔区神舟路766号
邮 编:510663
联系邮箱:gdidc_ywk@gd.gov.cn
检验查询:http://gdidc.g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