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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检验指南

信息来源: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时间: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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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客户,欢迎您选择我所的服务,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局令第4号)、《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86号)及我所内部文件《GDIDC-WI-04-P4.4-1进口药品检验合同评审工作指南》,我所将竭诚为您做好进口检验的服务工作,为了更好的为您服务,请在您办理进口检验前,仔细阅读以下须知: 

  一、适用范围 

  (一)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二)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

  (三)我所目前负责从珠海、深圳、中山、广州(只负责进口人血白蛋白)口岸报关的进口药品检验。 

  二、进口抽样受理 

  (一)客户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后称口岸局)办理进口备案,口岸局提供我所《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一套。 

  (二)我所核实具备检验该品种的条件,向中检院索取质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如客户提供的标准物质,需至中检院进行备案。 

  (三)报验单位货物过关后,联系业务技术管理科确认抽样时间,并传真《货物办结通关单》(下载专区下载)到业务科,我所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抽样人员到指定存货地点抽样,特殊情况下将与企业协商抽样时间。 

  (四)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按《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抽样人填写《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登记入卡后递交口岸局。 

  (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我所不予抽样: 

  1.未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原产地证明原件,或者所提供的原件与申报进口备案时的复印件不符的; 

  2.装运唛头与单证不符的; 

  3.进口药品批号或者数量与单证不符的; 

  4.进口药品包装及标签与单证不符的; 

  5.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检验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计算20个工作日内,特殊品种除外。 

  四、检验收费 

  按照相关规定,不收费。 

  五、其他 

  检验报告由我所报送口岸局。进口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口岸药品检验所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中检院申请复验。生物制品的复验直接向中检院申请。 

  我所保留对进口药品受理问题的解释权利。 

  受理部门: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业务受理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逢周五下午14:00~16:30整理资料,不对外办公)。   

  电话:020-81887683 

  邮箱:ywjsglk@gdidc.org.cn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神舟路766号 

  投诉电话:020-81865300(质量管理科),020-81853847(人事科) 

  如有特别业务要求,欢迎您与我们业务受理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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