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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差异”项目不符合规定,可不可以申请复验?

    根据《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十条 收到复验申请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申请复验的条件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

 

    (二)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量的;

 

    (三)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复验的项目,如重量(或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

 

    (五)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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